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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計畫

115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內外參展補助申請辦法

為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鼓勵廠商組團或個別參加國內外工商展售活動,藉以爭取訂單、拓展市場占有率,並彰顯新北市產業形象與貿易實力,開放新北市公協會與個別廠商申請國內外實體及線上展售參展補助,以提升本市產品國際銷售率並促進產業發展。同時,本計畫亦呼應院層級性別平等重要議題,致力於提升女性經濟力。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辦理。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三、受理申請時間:
(一)第1梯次:
1.展售/展覽時間:114年12月16日~115年6月15日。
2.受理申請時間:114年12月1日~115年2月26日。
(二)第2梯次:
1.展售/展覽時間:115年6月16日~11月30日。
2.受理申請時間:115年6月1日~7月31日。
(三)申請對象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展售活動日期對應梯次向主辦單位申請,如展售活動跨梯次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梯次認定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主辦單位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對象:
(一) 申請單位應就下列資格擇一提出申請;同一廠商不得以2種資格申請同一展售活動補助:
1.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1)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線上國際展覽僅限本市個別廠商申請,不適用工商團體組團。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1)由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提出申請。
(2)須有3家(含)以上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至少八成(最低3家)為其所屬會員,且皆須為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工廠。
(3)主辦單位得視整體報名家數及本市廠商比例酌予調整補助金額。
(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
五、補助項目與額度:
(一)實體展售活動:
1.受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參加國內外展售活動,並完成設攤者。
2.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
3.國內參展補助額度:
(1)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 4萬元;實際金額視當梯次申請家數核定)。工商團體應將八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檢附本市廠商收據憑核。工商團體於組團參展時,倘自設展位參展者亦視為一家予以補助。
4.國外參展補助額度:
(1)個別參展: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8萬元(最高補助額=參展家數× 8萬元;實際金額視當梯次申請家數核定)。工商團體應將八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檢附本市廠商收據憑核。工商團體於組團參展時,倘自設展位參展者亦視為一家予以補助。
5.參展規範:
(1)受補助對象須於攤位標示新北形象標誌,並於申請時檢附呈現方式之示意圖或照片,呈現方式:
i.可將新北形象標誌架高裝潢,或張貼於公司楣板或展櫃、展板等明顯固定位置,標誌之可辨識度與可視性納入審查與核銷檢核要點。
ii.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輸出(擇一):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各參展廠商攤位應相互緊鄰,如因主辦單位場地規劃,無法緊鄰,或該團體參展廠商總家數逾10家且未相互緊鄰之家數未超過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之20%者,未相互緊鄰之參展廠商得經審查會個案認定是否核予補助。
(二)線上國際展覽:
1.限本市個別廠商申請參展國內外舉辦線上國際展覽(線上國際展覽之舉辦國或地區係指線上平臺所註冊之國家或地區,或舉辦單位總公司設立登記之國家或地區)。
2.線上國際展覽應至少有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廠商參展,另線上展覽應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一對一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及事實(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圍)。
3.補助經費限為參加線上國際展覽之報名費,且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4.受補助對象須於線上虛擬攤位招牌標示新北形象標誌,並於申請時檢附呈現方式示意圖,新北形象標誌檔案下載(擇一):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三)同一展覽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六、提案申請程序:
(一)應檢附計畫書紙本1份向機關提出申請(不同展售活動須以不同信封袋郵寄):請依下列文件順序排列,並於紙本計畫書左側上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
1.申請書封面:附件1-封面.doc附件1-封面參考範例.doc附件1-封面.odt附件1-封面參考範例.odt
2.申請表:附件2-申請表.doc附件2-申請表-參考範例.doc附件2-申請表.odt附件2-申請表-參考範例.odt
3.執行規劃:附件3-執行規劃.doc附件3-執行規劃_參考範例.doc附件3-執行規劃.odt附件3-執行規劃_參考範例.odt
4.經費概算表:附件4-經費概算表.ods附件4-經費概算表_參考範例.ods附件4-經費概算表.xlsx附件4-經費概算表_參考範例.xlsx
5.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負責人為非公職人員關係人者也需要檢附):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doc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1.doc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2.doc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1.odt附件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參考範例2.odt
6.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無則免附)。
7.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須檢附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各1份;未製作會員證之工商團體,得以會員名冊加蓋工商團體大小章代之。
(二)提送方式:
1.郵寄:(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2.自行遞送: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遞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如逾下午5時送達則視同隔日。
3.所有申請及核銷文件之送達時間,均以本局收文日(收件日)為準。
4.除前開正式提送文件外,遇有其他文件往來,將以電子郵件為之。(申請單位請確認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正確,若因資料錯誤未能接收通知致影響審查進度,相關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負)。
(三)申請規範:
1.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申請辦法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
2.同一工商團體或同一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公司代表人)同一年度於每梯次送件數量以2案為上限,全年度以不超過4案為原則;同一廠商申請參加「中國及香港地區展覽」以整年不超過2案為原則。
3.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展售活動須具產業拓銷及國際行銷效益;如屬零售、短期促銷或消費導向為主要目的之活動,則不在補助範圍內,申請單位若能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具產業拓銷效益者,得由審查小組於複審時判定是否予以補助。
5.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請載明新北市形象標誌之呈現方式,並檢附示意圖或設計稿。
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如有缺件仍會列入複審,由審查小組綜合評估後決議確認核定金額。
(二)複審:
1.由主辦單位成立審查小組,針對展售活動所屬國家、拓銷產品特色、對新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及新北形象標誌呈現方式等各面向評估審查,擇優提供補助,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對象派員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並請事先提供簡報檔案)。
2.審查標準(優先補助標準):
(1)可配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宣傳作業者。
(2)提出近3年內對新北市發展之貢獻(如參展現場成交金額、產品曾獲獎(不限新北市獎項)等)實績佐證資料優先補助。
(3)為鼓勵新北製造,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4)針對「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3分之1」之工商團體或「負責人為女性或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達3分之1」之廠商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5)為鼓勵原住民族群經營創業之廠商優先補助,申請單位之公司(商業)或工廠負責人具原住民族身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如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者)優先補助。
(6)為鼓勵推動友善女性就業政策之廠商,申請單位如針對重返職場或二度就業女性等族群提供具體協助措施(檢附公司人事規章、福利制度或相關佐證文件),經審查確認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審查規範:
1.主辦單位審查後認為有不清楚之處,得通知廠商補充說明或提供文件,請廠商務必配合,避免影響權益。
2.展售商品違反法規範者,主辦單位得不予補助。
3.主辦單位得綜合考量年度預算、廠商實際申請狀況及資源分配公平性等因素,彈性調整整體補助額度。
(四)專案審查:由主辦單位以專案辦理方式逕予核准。
(五)結果通知:主辦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八、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主辦單位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如需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可變更項目:活動內容(含新北市形象標誌呈現方式、展出日期)、參展名單、經費支出項目。
2.不可變更項目:展售活動及展覽類別。
3.申請期限:應於展售活動開始14日前,以書面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文件之送達時間,以本局收文日(收件日)為準。
4.補助核算:主辦單位將依變更內容,依審查標準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期限提送變更申請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展前1天仍未提送變更者,直接扣減5%補助金額。
(三)如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因素,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者,主辦單位得視情形仍予以補助。
(四)如欲取消參展,應以書面向主辦單位申請,主辦單位得視原因並取消補助款項。若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取消補助者,主辦單位得視情形對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一年內之補助。
(五)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1份:
九、核銷撥款程序:
(一)核銷期限與送件時間:
1.受補助對象應於展售活動結束或核定通知書發文日翌日起30日內向主辦單位辦理核銷,最晚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送達,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2.所有申請及核銷文件之送達時間,均以本局收文日(收件日)為準。
(二)應提送資料:
1.成果報告書正本1份,內容應包含下列文件:(請依附件順序排列並於成果報告書左側上方裝訂,勿分開裝訂)
(1)成果報告書封面:附件8-成果報告書封面.doc附件8-成果報告書封面_參考範例.doc附件8-成果報告書封面.odt附件8-成果報告書封面_參考範例.odt
(2)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附件9-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doc附件9-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_參考範例.doc附件9-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odt附件9-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_參考範例.odt
(3)大會攤位圖。
(4)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ods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_參考範例.ods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xlsx附件10-經費收支結算表_參考範例.xlsx
(5)場地租金/線上展覽報名費、場地裝潢支出相關憑證(如:發票/收據等)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組團)或各公司(個別廠商參展)大小章)。
(6)活動成果(照片)電子檔(以光碟、隨身碟、記憶卡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
(7)領據(工商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存摺各1份。
i.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a)參展廠商領據正本:附件11-領據.doc附件11-領據-參考範例.doc附件11-領據.odt附件11-領據-參考範例.odt
(b)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ii.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a)工商團體領據正本:附件11-領據.doc附件11-領據-參考範例.doc附件11-領據.odt附件11-領據-參考範例.odt
(b)本市每一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正本:附件12-收據.doc附件12-收據-參考範例.doc附件12-收據.odt附件12-收據-參考範例.odt
(c)工商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三)提送文件規範:
1.外文單據請務必加註中文翻譯(至少含括單位名稱/展名/展期及金額)。
2.各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3.領據、收據金額請以國字繁體數字表示;發票如為三聯式,應檢附第三聯。
4.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或為現場支付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本行賣出匯率為依據計算。
5.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本市廠商個別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廠商名稱一致。
(2)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工商團體名稱一致。
6.成果報告書內申請單位大小章需與原申請書相同。
(四)核銷執行規範:
1.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主辦單位得逕行書面通知取消補助並得視情形對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一年內之補助。
2.如未依原規劃執行之情況,主辦單位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3.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總經費之50%時,主辦單位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如因違反本申請辦法規範扣減原補助款,則依扣減後之補助金額取代原核定補助金額進行檢視。
4.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 ×(1-(逾期日數 × 0.001))),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主辦單位得視情形扣減補助金額或取消補助並得視情形對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一年內之補助。
5.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如經查證確有前述情事,將不予補助,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6.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主辦單位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十、受理申請窗口:
(一)聯絡人:張先生
(二)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485
(三)傳真:(02)2964-4771
(四)電子郵件:ay1209@ntpc.gov.tw
(五)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
十一、其他事項:
(一)其他本申請辦法未盡事宜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二)受補助對象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三)本申請辦法預算須俟議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動支使用。
(四)本申請辦法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於網際網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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